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主任科员戚名忠被查
在经济利益较明显的资源领域——林业资源、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角度,规定的也更为充分,说明我国这些领域的犯罪行为较多,更为重视对这些领域犯罪的打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多数西方国家的立法例,形成了宪法与法律相结合的学术自由规范框架,核心是《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而我国宪法的间接实施状态又促使法律对学术自由权进一步落实并成为彰显该权价值的关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目前纯粹的自上而下的实施进路并不足够,尚需高校教师充分发挥民主治校意识实现自下而上的推动。可见,司法过程中对规章的参照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依据适用,然而一些规范性文件却反而能作为司法适用的依据。[27] 前引[1],布鲁贝克书,第20页。据此,这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适用效力甚至可能优于《办法》。《高等教育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台湾学者周志宏在《学术自由与高等教育法制》(高等教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版)一书中,将《办法》第25条所涉及的行为界定为研究内容之选择及纯学术研究阶段,前者的规范方法为内在限制、研究者自律以及通知义务,而后者的规范方法对应通知义务和技术监督。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的规定,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以江苏南京为例,2013年离婚人数为38199对,对比限购前的2011年,离婚率足足翻了一倍。
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27]参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行政许可法》为此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评价机制。[46]由立法机关授权国务院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审批事项的做法已付诸实践。
参见《国务院督查引入第三方评估》,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2014-09-01,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9月18日。为解决审批改革与立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建议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下面成立一个专门的行政审批改革修法小组,与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对接。
[50]?但是,权力清单制度只能约束政府不在清单之外行权。[54]参见《浦东新区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细则》(沪府办(2001)33号文),《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细则〉和〈浦东新区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细则〉的通知》。 资质制度是市场进入类审批的另一重要制度,即以资质作为市场进入的前置条件。报告提出,确实需要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49]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
[20]因此,对投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成为我国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第35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拍卖的,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这样的备案与审批无异。 此外,有进入限制的产业并不等于民营资本或民营企业禁止进入,不意味着这些领域只能由国家垄断经营,只是说在进入数量上应当有所限制,不能将限制进入的产业等同于国家的垄断经营。
参见《浙江在线---今日早报》2014年6月25日。建筑行业的这些乱象说明,资质制度完全背离了设定这一制度的初衷,以资质作为市场进入的条件不仅妨碍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成为建筑行业乱象和工程质量低劣的源头。
其中具有行政许可性质并为《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为许可事项的登记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要真正扶持和发展社会团体,必须转变传统的管制模式,取消毫无意义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筹备审批。
实践中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级审批管理。 黑名单制度是市场进入类审批改革中最为重要的替代性制度。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少于三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停止拍卖。此外,我国有关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存有不同认识。注释:[1]沈岿:《解困行政审批改革的新路径》,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2001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国拉开序幕。明确的法律涵义既为审批事项的清理和法律法规的修改提供划一的依据,也为法律法规设定新的审批事项提供统一的标准。
许可制度的可能性替代方案包括:什么也不做(Doing-nothing,交由市场或者社会自决),鼓励自我规制,采取类似市场的机制来影响交易行为(例如对于不鼓励的行为征税,对扶持的行为提供补贴),以及用其他非许可的方式实施监管。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10]参见陈浩、刘民慧:《我国执业资格制度体系框架结构研究》,载《科研研究》1999年第5期。在我国,确认主体资格的登记包括企业登记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的登记。
海南一人大代表记录下一个投资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办完手续的整个审批流程:最少要花费272个工作日,需要经过土地获取、方案审查、工程许可、联合图审、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竣工验收、房产证办理共8个阶段,需要10多个不同部门的100多名官员在30多份文件上签名、盖章。 由于市场进入领域的备案制在我国还处在探索阶段,相应的制度建设匮乏。[30]适用中应防止通过对备案附加不适当的审查内容特别是市场进入方面的审查内容,而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2.市场进入资质制度的改革 在立法上,设定市场进入资质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
[17]其次,因资源出让与利用引发的争议纠纷的处理。在管制经济学上,有学者将那些从来没有发生过竞争,或者发生竞争而最终失败的产业归为自然垄断产业,[21]"自然垄断通常是指这样一种生产技术特征:面对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与两家或者更多的企业相比,某单个企业能够以更低的成本供应市场。
本文为司法部课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法律问题》(项目批准号:14SFB20010)的部分研究成果。[65]据报道,我国首部规范政府投资的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正在草拟中。
在登记事项中应取消会员人数的限制,取消最低活动资金的限制,取消有关章程内容的强制性规定,取消登记主管部门在设立登记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此外,资源使用权客观上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使得审批出让中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几乎也是必然的。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审核制和备案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审核制,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因此,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取代传统的审批方式是资源配置类审批改革的趋势。以《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为例,该办法第8条规定社会团体设立登记除了应当提交成立登记申请书、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文件之外,竟将"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也作为设立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但这种体制下的资源利用也是最没有效率的,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浪费普遍且严重。
1.市场和社会的自我规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声明、承诺、自我认证、自我限制协议等市场与社会的自我规制已成为国家监管的一种重要的替代方式,广泛适用于环境保护、标准化与认证管理、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 (二)替代性的制度建设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25]参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这种不问社团属性、活动范围、资金来源的一刀切的规定不仅消灭了社会团体发起人的意思自治,也消灭了社团之间的个性与差异。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则推行经营异常名录制、黑名单制和重点监控名单。根据《行政许可法》该两项的规定,控制危害行为的审批和控制危害物品的审批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需要审批的都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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